不按时足额缴纳专利维持年费,专利权自年费缴纳期满之日起失效。专利权失效的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专利权人能够证明未能缴纳专利维持年费是因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理由的,可以提交“权利恢复”申请并缴纳申请费用和补缴年费,通过审查的,恢复专利权利。因未支付维持年费导致权利失效的,失效效力于6个月的滞纳期满后生效。
除专利权人外,已经登记的该专利的其他权利人,可以代为缴纳维持年费,以避免因专利无效而遭受损失。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法律要求的程序行为,导致专利权失效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并不迟于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内,可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
恢复权利的申请应当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此申请提出第三人意见。权利的恢复不得损害在权利失效期间合法存在的第三人利益,存在争议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优先权日起超过十二个月提起优先权申请的,优先权丧失。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最迟十六个月内,可以申请恢复优先权权利。
申请人尽管已采取了适当注意,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或者非故意致使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自优先权日起十四个月内,可以向受理局提出优先权权利恢复申请。
此外,一项国际专利申请是在优先权日起十四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即使没有向受理局首先提出优先权恢复的请求,依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第49之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指定局提出优先权恢复的申请,该申请应当在进入该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