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侵权判定的前提。抽屉面板作为家具部件的一种,构成单独产品,其外观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但抽屉面板材质本身产生的花纹并非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设计要点可以用来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断中也具有重要作用,但需要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使用。
【案情介绍】
原告双叶家具公司对ZL201030237843.6号“抽屉面板”外观设计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7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15日。该专利的简要说明中明确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为主视图。
双叶家具公司在居然之家北四环店 “赖氏家具”商铺内,购买了玄关台(A8S06)等家具,签署并现场取得了《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合同中显示玄关台(A8S06)金额为1800元,赖氏家具一方落款公章为:北京音拓音展家具店,赖野川为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454号公证书。
此后,双叶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访问了澳克公司的网站,该网站介绍该公司旗下拥有高端品牌“赖氏家具”,赖氏家具品牌在济南、郑州、北京、武汉等地各大高档品牌商场拥有近2万平米直营店,营销网络遍布华北、东北、西北及华南部分地区,拥有近150家专卖店。
双叶家具公司的网站显示双叶公司正在制造、销售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紫檀色四屉柜,售价为2780元。为此,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的外观构成近似,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澳克公司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双叶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双叶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澳克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行为、赔偿双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成立。赖野川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双叶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叶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赖野川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成立。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双叶公司索赔数额过高,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全额支持。法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澳克公司侵权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澳克公司赔偿双叶公司的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
对于双叶公司提出的要求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请求,法院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澳克公司和赖野川停止侵害双叶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涉案行为;二、澳克公司赔偿双叶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800元;三、驳回双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澳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双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的上诉理由为:1.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设计要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具有如下区别:产品颜色花纹不同、材质不同、拉手及拉手窝的形状不同、拉手窝的底部不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双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而在家具行业,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是材质而非外观设计的变化,因此,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3.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并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侵权判定的前提。尽管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但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许多具体的情形需要逐一探讨,本案涉及零部件的外观设计、产品材质以及设计要点的作用等问题。
一、零部件的外观设计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法所指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并未明确界定“产品”的概念,但通常认为外观设计依托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为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具备独立价值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品。外观设计专利不能独立于产品存在。而且也不能是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但随着社会进步和工业细分,越来越多的产品部件的生产加工成为相对独立的过程,产品制造者从不同生产者处取得产品部件,最终组装成一个完成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被单独生产、运输、销售的产品部件已经不再是产品的部分而成为独立产品。本案中的抽屉面板相对于玄关台是一个组成部分,但也是单独加工和使用的零部件,属于分类表中的0606家具部件。因此,零部件的外观设计并非部分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
在类似的案件中,被控侵权人也有提出抗辩,认为涉案专利的产品种类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种类不相同,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抽屉板,被诉侵权产品虽为床头柜,但其含有三个抽屉,抽屉面板部分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相同的用途,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是与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相同种类的产品。
二、产品材质产生的外观
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观所进行的设计,必须具有人为因素,自然形成的外观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因此,材料本身体现的外观虽然也会成为工业产品外观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没有人为因素参与,此类外观不能成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由于材料本身体现出的外观不具有可复制性,不能被大量应用于工业产品,所以,单纯由材料形成的外观也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例如,木材的花纹、石头的纹理或者叶子的形状等。综上,产品材料形成的图案通常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材质的变化对产品的外观设计产生了显著影响,成为人为设计的一部分的,这种材料使用的改变也能够成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因素。例如,使用透明材料替换不透明的材料,往往能够使整个产品的外观产生显著改变。本案中,澳克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产品颜色花纹不同、材质方面具有差别,二审法院认为产品材质以及由材质带来的花纹的变化并非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上述方面的差异并非侵权判定考虑的因素。
三、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创新是专利权制度的核心,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不例外。产品的设计要点应当是外观设计中与现有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设计内容。设计要点所体现的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主要差别,是申请外观设计创作高度的体现,是该申请能否获得授权的重要部分。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可以用来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设计要点在侵权判定中发挥何种作用?设计要点是要部对比的方法,如何将设计要点对比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统一,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值得探讨的问题。通常而言,对于在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种类上使用的两个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需要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但是由于设计要点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因此,被控侵权设计是否包含了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对侵权判定起主要作用。但设计要点仅是外观设计全部设计特征中的部分设计特征,因此,不能仅对设计要点进行比对,并不是所有的设计要点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例如,位于沙发底部隔离层的设计特征,由于隔离层本身属于一般消费者不容易观察到的部位,不会对沙发的整体外观产生显著影响,所以这一设计要点的差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不能就此认定是否构成相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本案中,双叶家具公司的抽屉面板的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而抽屉面板的其他视图是不为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部位,设计要点所在主视图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更显著的影响,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对被控侵权设计与双叶家具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进行对比。